交通用地移轉不能免稅 申請復查可保障權益

【記者蔡富丞台北報導】目前土地稅法規定,編訂為交通用地的非都市土地,於移轉時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司法院108年7月5日釋字第779號解釋該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並要求修法。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提醒,在完成修法前,納稅義務人須申請復查,將來新的法案通過後,才能享有免稅優惠。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指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卻無法比照免徵,有違憲法平等原則,在完成土地稅法修正的這段過渡期間,納稅義務人必須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的翌日起算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由稽徵機關先列管,等法條通過後適用修法後的規定。

該處提醒民眾,現行稅法規定,這類非都市土地移轉還是要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沒有申請復查,就屬稅捐核課確定案件,將來無法申請適用免稅的規定。但臺北市都是都市土地,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在被徵收前的移轉,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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