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荷芳/台北報導】
跟蹤騷擾防制法自施行以來已滿一個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受理轄內符合跟蹤騷擾法案件共計52件,其中家暴合併跟騷案類計有20件,當事人雙方關係以「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同居伴侶」最多(即俗稱「恐怖情人」案件),「陌生關係」次之,再者為「追求關係」,另據分析行為人與被害人年齡均落在30歲至39歲間,行為態樣以「歧視貶抑」最多,次為「尾隨接近」與「通訊騷擾」。
經警方分析「歧視貶抑」的方式包含以通訊、面對面或透過社群平台方式進行帶有性別歧視或仇視辱罵的警告文字或言語,例如「我知道你住在哪裡」、「你這個水性楊花的人」、「我要散佈你的私密影像」等,警方受理案件中,某何姓男子於111年6月中旬持續以未顯示號碼撥打電話至被害人持用手機進行干擾,並於對話中以:「你這種人吼就是ㄅㄧㄠ三聲,哇哈哈哈哈(鄙視的笑),手錶的錶,錶子,BITCH」等具性別意圖歧視、貶抑內容騷擾被害人。
而「通訊騷擾」方式著重在於使用通訊軟體頻繁傳送訊息干擾正常生活的進行,例如以「空白簡訊」或「無聲電話」反覆持續傳送及撥打,上述案例何姓男子並曾在25分鐘內撥打19通電話,該男子己同時涉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3款「歧視貶抑」及第4款「通訊騷擾」的犯罪行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呼籲,「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同理他人感受,尊重他人意願」,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切勿以身試法,另提醒民眾如遇跟蹤騷擾,在狀況許可下適度蒐證,記錄被跟蹤騷擾的過程,保存被騷擾的證據,包括通話紀錄、網路訊息、簡訊等,俾供警方即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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