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在5/25通過「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以下簡稱OTT TV草案)架構,主軸為提升網際網路視聽服務健全環境、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內容產業發展。
該草案管理對象上,新版草案架構比照數通法及歐盟數位服務法(DSA)的規範
NCC說明,OTT TV草案維持五章,相較109年版草案,納管方式由自願登記改為行為管理,且為避免增加中小型業者過多負擔,在義務方面,採取層級化設計,其中一般義務規範包括:境外業者應指定代理人、提供之服務內容應取得合法授權、不得有不當內容等,除未達一定規模者外,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設有商業據點或與我國有實質關聯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均需遵守;該會亦得考量使用者數量、重大公共利益等因素,公告應辦理登記之業者名單,並要求其遵守特別義務規範,如:設置我國內容專區或投入我國內容產製、加入或成立自律組織等,以落實義務層級化之精神。
在台灣設有商業據點,或雖然沒設商業據點,但和我國有實質關聯,從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且具有一定規模者,例如Netflix、Line TV、myVideo等。至於以分享使用者原創內容、交流資訊為主的社群媒體平台,如YouTube、FB、IG等,並非OTT TV專法管理的對象
NCC特別強調,為回應109年版草案公開後,外界對於防治盜版侵權之關注,本次OTT TV草案新增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經法院判決確定其提供之視訊內容違反著作權法,NCC針對多次侵權之業者得以糾正其相關不當營業行為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