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建宇
甲在超商裡買到喜歡的日產罐頭,想到晚餐可以大快朵頤,不覺步伐快了起來。提在手上的罐頭在袋中晃呀晃的,竟然撞上了前方逛街的婦人乙的手腕。就這麼巧,乙手腕上的翡翠手鐲應聲碎裂。那手鐲是乙的嫁妝。先不說當年價值10 萬元,手鐲跟著乙也30年了,乙自然心痛不已,便要求甲賠償。甲無力照價賠償,婦人乙遂向檢察署提告,訴請究辦甲涉犯毀損罪。
開庭時,乙陳述事發經過,自承與甲素不相識,也認為甲撞斷手鐲不是出於故意。但在明瞭過失毀損行為不罰後,乙當庭抱怨:那誰來賠償我?我要怎麼去求償?
實務上偶然會遇到民眾因不諳法律,向檢察署申告究辦刑事法所不處罰之行為,前例即屬一例。甚至有民眾誤認檢察官可以幫忙向對方索取賠償,或「判」對方賠償。
依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犯罪之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均須以法律明確地加以規定,法律如未明文規定處罰者,即無犯罪與刑罰可言。又刑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參以,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並未有處罰過失犯的明文規定。因此,「過失毀損」除了依個案在民事上可能有損害賠償責任外,刑法上不予處罰。乙如要求償,僅能聲請調解或者向民事法院對甲訴請賠償。檢察官職司追訴犯罪,上開案例能否索討賠償、賠償額度如何等事,無論如何,並不是檢察官的職責。此外,乙如何求償為宜,可向律師諮詢,也可向法院的訴訟輔導科或各法律服務中心詢問。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