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有關網傳有疑似電動三輪車在路上行駛之影片,台中霧峰分局尚未接獲民眾檢舉或報案,查該車目前無法研判是否屬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器材,若為醫療器材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 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若非屬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器材,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1條,非屬汽車、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警方呼籲,用路人使用道路時,務必依相關規定並遵守交通規則,以確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