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及「流感併發重症」仍屬第四類法定傳染病。為整體監測國內疫情狀況,疾管署以多元指標綜合評估疫情趨勢,對於疾病通報定義、診斷試劑與治療藥物的使用時機,均訂有嚴謹規範,醫療機構必須依循辦理,絕無可能為特定目的而虛構。
二、有關COVID-19及類流感疫情趨勢監測,疾管署係蒐集國內健保門急診就診診斷碼、COVID-19併發症、流感併發重症、死亡病例趨勢以及住院數等指標綜合評估。依據監測資料顯示,國內COVID-19併發症疫情自今(113)年第23週(6/2-8)超過流行閾值進入流行期後呈上升趨勢,門急診就診人次亦觀察到相同趨勢,上週(7/9-15)併發症病例數較前一週(7/2-8)下降,惟仍處高點且處流行期;另類流感疫情自今年第18週(4/28-5/4)急診就診病例百分比超過流行閾值,持續處流行期,且流感併發重症病例數處近期高點。
三、依現行COVID-19病例定義,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的中重症個案須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其中臨床條件明確定義為發燒(38℃以上)或有呼吸道症狀後14日(含)內出現肺炎需氧氣治療或其他併發症因而住院或死亡;至於其他原因自行使用家用快篩檢測陽性的輕症或無症狀之民眾,未符病例定義,非屬法定傳染病,無須通報。
四、至「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健保代碼14084C)」,適應症為「符合抗病毒藥物使用條件者」,再依「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感染臨床處置指引」,倍拉維(Paxlovid)、莫納皮拉韋(Molnupiravir)等公費口服抗病毒藥物主要係提供具重症風險因子,未使用氧氣且於發病五天內輕症個案使用。因此,該投書所述「健保到現在為止也沒有批准抗病毒藥及快篩試劑可以用於新冠輕症」並非事實。
五、因應流感疫情升溫,自113年6月26日起至7月31日,疾管署再次擴大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條件,增列「有類流感症狀,且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倘經醫師判斷符合條件者,不需流感快篩,即可開立公費藥劑,以把握用藥時機。
六、為使有症狀民眾能及時分辨是否為COVID-19感染,疾管署於6月下旬起,釋出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至醫療院所,由專業人員評估提供給有醫療實際需要者使用。同時疾管署亦邀集領有藥證之快篩試劑製造商積極補貨,目前多家藥局亦重新上架家用快篩試劑。同時目前健保亦已有給付高風險對象醫用快篩檢驗。
對於各醫院與急診醫療人員於此疫情升溫期間,不僅傾力照護病患,更配合政府執行各項疫情監視與診療措施,疾管署深表感謝,並呼籲民眾務必遵從醫療人員所囑,實施所需的檢測與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