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臺中刑大偵四隊,查獲李姓主嫌(男、91年次)負責擔任詐欺集團的收簿手,負責收取銀行存簿後,再交由旗下車手去試卡並提領被害人贓款,警方掌握情資後,循線查獲李姓犯嫌收取人頭帳戶金融卡等贓證物,全案經臺中地檢署以詐欺、洗錢防制法等罪嫌起訴。
根據112年6月新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的規定,不得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銀行帳戶。且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或提供予他人使用,其中因「收受對價」而「買簿子」或「賣簿子」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因此,警方根據新修正的法規主動出擊,為遏止人頭帳戶買賣的問題,遂透過網路巡邏,發現有詐欺集團於社群軟體上發送收購他人銀行金融卡、銀行存簿之訊息,表示會給予人頭帳戶高額的酬勞,甚至價碼開到一本20萬至60萬不等;因此員警佯裝成急需用錢、欲提供帳戶民眾,於通訊軟體上與詐欺集團聯繫,表示願意提供金融卡,因此循線逮獲前來收簿的李姓犯嫌。
臺中市刑大呼籲民眾,絕不將存摺、提款卡及網銀密碼交由他人使用,若發現自身帳戶有異常資金進出,應儘速報警。民眾切勿因聽到「無風險、高報酬」等字眼就輕易相信對方,將個人金融卡或存摺交給他人,不但成為詐騙集團的工具還需擔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