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6月30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通過,提高汽車未停讓行人罰責及擴大未停讓罰責適用範圍,罰鍰上限並由新臺幣(以下同)3,600元提高至6,000元,致人受傷或死亡罰鍰加倍,並處以吊扣(銷)駕駛執照,以維護行人安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為改善交通環境,於桃園區中正路與復興路口及成功路與三民路口,建置取締車不禮讓行人之科技執法設備,並於112年5月份擇定龜山區萬壽路二段與振興路口及蘆竹區中正路與忠孝東路口,原多功能科技執法之地點,滾動檢討修正科技執法取締項目為「不禮讓行人」,現已完成驗收,並預計於112年12月1日正式啟用。
統計宣導期間(112年11月1至20日)新增2處之偵測件數,龜山區萬壽路二段與振興路口,計偵測不禮讓行人違規16件、蘆竹區中正路與忠孝東路口,計偵測不禮讓行人違規8件,兩處合計偵測違規24件;另經統計112年1至10月取締未禮讓行人,員警攔停舉發9,633件,科技執法舉發1,911件,合計1萬1,544件,較去(111)年同期1,381件,增加1萬0,163件(735%),警方表示,在嚴格取締執法之下,大部分民眾均已養成禮讓行人之習慣。
警方強調交通安全之維護,有賴民眾遵守交通規則,科技執法的目的是藉由民眾守法降低交通事故,以達充分保障用路人安全之目標,明(113)年將持續規劃「校園及行人安全」科技執法,期透過提升執法強度,降低交通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