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特派方笙楠臺北報導】國寶總裁朱國榮9月7日到派出所報到後即棄保潛逃,臺北市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拖延5天才發現朱國榮沒來報到,之後派出所長遭拔官,承辦人遭處份,影響北市警察局形象、士氣,市議員秦慧珠調閱資料發現,我國司法體制的「防逃機制」到現在還未數位化,仍用紙本簽到,實在太落伍了,從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數位發展部、內政部、警政署都應盡速檢討,真的做到科技執法,讓「防逃機制」數位化、雲端化,不要把責任都交給基層派出所員警,如果中央不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應自己編預算來做。
今年1~10月底,高等法院、臺北地院囑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管理嫌犯,要求定期報到的對象計51人(法院49名,檢方2名),其中重大經濟犯占27人,其中1人朱國榮在逃,殺人犯3人,毒品暨毒品性侵犯5人,詐欺犯3人,這些刑事被告要定期到派出所報到,主管報到人數最多是信義分局共10人,其次是萬華分局8人,中山分局7人,但法院裁定每個人要報到的時間都不一樣,以信義分局為例,吳興派出所4人,報到時間分別每日18至20時1人,每周11時1人,每周四17時1人,每周六不限時間1人;三張犁派出所有3人,每周一、三、五19至21時報到1人,每日17時報到1人,每周一10時報到1人;福德所2人,每週一、四、六不限時間報到1人,每週一、四14至17時前報到1人;五分埔所1人,每日20時報到。
而同樣是殺人罪,每個人報到的時間也不同,如萬華分局主管的「殺人罪」被告報到時間有每週一晚間9時,有每週一晚間不限時間等;「毒品罪」被告有每週一不限時間,每週一13時,有人每周六下午16時,有人每周五20時;「詐欺罪」有人每周二24小時,有人每周一、三、五18~24時,有人每周六不限時間報到。
這些刑事被告每個案件報到時間、頻率都不一樣,從每日1次到2次、3次,到每兩周1次或每周2次,每天或每次來報到的時間也不同,從中午1點到晚上12點都有。
按警政署訂定「警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報到案件注意事項」的規定,要求基層分駐所或派出所應設「執行報到案件紀錄表」,由值班員警受理報到人簽名報到並記錄時間,承辦人員需應每日查核,發現報到人未報到時,應報告所長,並主動以公務電話通報囑託單位書記官,但在非上班時間僅能通報囑託單位法警室請法警轉知書記官。而警察分局應設「執行報到案件紀錄表」,按月陳報警察局,警察局每月匯整各分局月報表,陳報警政署備查。
以目前警政署公告的「防逃機制」可謂暨落伍又不負責任,什麼時代了,還由基層員警用紙本簽到,然後一個月才彙整資料呈報一次,為何不能數位化用數位簽報,派出所、分局、市警局、書記官同步在雲端看到,如果有人沒來報到,各層級單位同步知道,一同監管?
「防逃機制」的主管單位是高院及地院,他們應負最大責任,甚至嫌犯應該是去地院、高院報到,但法院便宜行事,把自己主管的事情丟給警察,書記官還每天上班8小時,下班後就找不到人,嫌犯不報到,責任基層員警扛,法院法官、書記官、法警都不必負責任!
以朱國榮棄保潛逃案,幫助他逃亡的「超跑達人」周哲男自首供稱,9月7日朱國榮下午3:00報到後,馬上就跑了,直奔臺南安平港搭遊艇偷渡到菲律賓,再持假護照到香港跟妻兒會合,再搭機到澳洲再轉飛萬那杜藏匿。這種有計劃的潛逃,第一天簽到後馬上就跑路,第二天就偷渡到菲律賓,根本不是派出所可以掌握的。朱國榮案基層拖了五天才發現嫌犯沒簽到,當然是嚴重的疏失,但是如果簽到不是用「紙本」,每個月才統計一次,而是用電子簽到,馬上跟各單位同步連線,就可以在24小時內發現嫌犯報到異常,啟動追緝模式。
到了2023年我們早已有了數位科技部,法院、警政署還用「紙本」簽到,真是落伍到極點,如果中央不改善,秦慧珠建議,北市警察局趕快申請市長二備金立即將「防逃機制」紙本簽到改成數位管理,落實科技執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