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研修槍砲條例  杜絕國內非法改造槍枝基材  不影響合法玩具槍業者權益

【報新聞特派方笙楠臺北報導】因111年下半年起發生數起社會矚目槍擊案件,且陸續查獲新型態改造槍砲,亦有犯嫌開槍數攀升及開槍後隨即攜械自首情形,嚴重影響治安及民心安定,警政署爰積極研修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條文,加強非制式槍枝零件溯源管理,以防堵前揭現象。本次修法經多次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等進行研議,並聽取中華民國玩具槍協會及玩具槍業者代表反映意見,彙整、參採納入修法參考。該修正草案層報行政院於112年10月5日院會提報並審查通過,10月6日業函請立法院審議。

本次槍砲條例之修法重點為全面納管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將模擬槍納刑罰規範,其零件列行政罰、增訂子彈零件處罰規定、增訂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規範及殺傷力基準、增訂公然開槍罪及槍砲零件製造業行政檢查等,以強化槍砲彈藥之溯源管理等。

警政署針對10月31日中華民國射擊活動暨射擊器材權益促進會之陳情意見,說明及澄清如下:
(一)對於低動能槍枝採取邊境審查,阻遏企圖矇混進口之易改造槍枝於關口,不影響玩具槍業者出口權益:
自111年下半年起發生數起社會矚目槍擊案件,經檢視係以金屬材質之氣動式槍枝改造而成,追查其來源係部分不肖廠商,以進口遊戲用槍名義,自大陸引進易於改造之金屬材質氣動式遊戲用槍,並做為改造槍枝來源,因其外觀為氣動式遊戲用槍,且射出動能低於殺傷力標準,非屬槍砲條例管制進出口之物品,惟其結構特殊,材質為硬度較高之鋼鐵,極易改造為具殺傷力之槍枝,對社會治安造成衝擊。
為有效防堵前揭易遭改造槍枝流入,警政署經報請內政部轉行政院同意,由經濟部依貿易法於111年9月5日發布公告增列輸入規定,內政部同步發布「低動能槍枝輸入審查規定」,僅對輸入國內之低動能槍枝及其零件實施邊境審查,而玩具槍業者之出口權益未受影響。
(二)申請進口「無法改造為火藥式槍枝及無殺傷力之空氣動力式槍枝」未獲核准:
自去(111)年9月開始,警政署即發現有部分廠商以低動能槍枝名義申請進口「預先灌氣高壓空氣槍(PCP,Pre-Charged Pneumatics)」,經審查其在國外原廠設計均屬我國槍砲條例管制之空氣槍,主要係供作狩獵使用,然業者為規避管制,將部分零件抽換,暫時降低槍枝射出動能,在通關時經海關抽驗合格,順利進入國內後,只需將原本零件替換回來,就能恢復成具殺傷力之空氣槍。警政署為防堵此情況,並秉持依法行政精神,經多次審查及實物拆解鑑驗,否准上揭申請案,以保障人民安全。
(三)本次修法係針對可供做為非法改造槍枝、彈藥之基材加以嚴管,並非以低動能遊戲用槍為管制目標:
109年6月槍砲條例修法擴大模擬槍之定義,將類似真槍外型、構造、材質之可能成為非法改造槍枝基材納入管制。近年經積極查緝,查獲非法模擬槍數量已大幅減少,管制作為初見成效,惟檢視今(112)年查緝非法槍彈情形,非制式槍枝查獲比例仍達93.3%,其中槍擊案件中,非制式槍枝犯案比例更高達98%,顯示非制式槍枝仍為影響治安之重要因素,本次修法爰以可供做為非法改造槍枝、彈藥之零件,溯源加以嚴格管制。另本次修正草案並未管制未具殺傷力之低動能遊戲用槍,故未對合法玩具槍業者造成影響。
(四)修法管制子彈零件,不影響國內合法業者權益:
為全面管制非法子彈來源,內政部業於112年1月6日公布「空包彈輸入審查規定」,以邊境管制方式,審查欲輸入之空包彈,並且掌握輸入國內後之流向,避免遭不法人士挪用改造子彈。考量彈頭、彈殼、推進火藥、底火及空包彈,均為子彈零件及子彈零件之組合,經加工即可製成完整子彈,且其是造成人傷亡的主要關鍵,爰此次修正草案將增訂子彈主要組成零件之處罰規定。而陳情團體成員所稱「類似彈頭物體、鋼珠、釘子、釣魚用鉛錘、子彈吊飾,甚至生產類似彈殼形狀的物品,一律刑法伺候。」並非本次修法欲管制之標的,未來槍砲條例修正通過後,對子彈主要組成零件種類之認定,警政署將邀集各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等共同研商,訂定明確之標準,未來將在兼顧國內治安及保障國內合法業者權益下,做出適當之管制作為。

警政署表示,此次修法不影響國內合法之玩具槍業者權益,未來亦將持續聆聽各界寶貴的意見,如修法通過後,在訂定各法規命令及公告時,將邀集各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等共同研商,達成維護治安之目標並兼顧合法產業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