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_許家源/雙北報導】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最新聲明,針對TDR的法源適用問題,證監會已經釋放明確信號。對於炒作TDR或操縱TDR價格的交易行為,將嚴格受到證券交易法的制裁,以保障市場秩序和投資人的權益。
新聞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針對近期媒體或外界對於臺灣存託憑證(下稱TDR)法源適用疑義之不同意見,本會嚴正說明如下:
一、炒作TDR嚴重影響資本市場秩序、損害多數投資人權益,應予究責:正常投資TDR,不會涉及刑事責任,惟若有炒作TDR或操縱TDR價格之交易行為,將扭曲證券集中市場之公平價格機能,損害多數投資大眾之權益,對資本市場秩序及交易公平影響甚鉅,應予究責,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及第171條訂有炒作或操縱有價證券價格不法行為之構成要件及應負之刑事責任。
二、TDR屬主管機關公告之有價證券範圍甚為明確,其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與買賣,受我國證券交易法規範:TDR係外國公司在臺發行表彰外國公司股票之憑證,核屬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於76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之有價證券範圍,為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範之有價證券自屬明確,其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與買賣,受我國證券交易法規範。
三、依法訴追TDR炒作不法行為者之刑事責任,以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金管會已建立完整法規及市場監視制度,就違法炒作TDR者,依法訴追其應負之刑事責任,符合罪刑法定主義及刑罰明確性原則,為法院歷來穩定之見解,亦經近期司法實務判決再次肯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