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特派方笙楠臺北報導】有關臺灣高等法院審判中被告朱國榮棄保潛逃一案,信義分局表示,經查高院確實要求朱民每日晚間19時前,應前來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報到,惟112年9月7日15時朱民報到後,隔日即未依規定前來報到,而三張犁派出所值班幹部、所長未能「即時發現並落實通報」,遲至12日23時始陳報分局並立即由偵查隊通知高院法警室,信義分局強調,已追究相關人員違失責任並研議檢討策進,落實相關通報機制及預防措施無虞。惟依現行的防逃機制,對於有計劃性棄保潛逃的被告是否有實質效益,似有檢討精進的空間!
有員警私下抱怨,防逃機制有所疏漏,有報到人口是30天報到,難道30天後發現脫逃也要怪警察嗎;另外即便每日應報到,如該名報到人口有意潛逃,一定會提前作好一切準備,在報到人口簽到後有超過一天的充裕時間可以潛逃;如法院真要避免人犯脫逃,應重新檢討得交保案件及交保後以電子設備落實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