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外界對於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審議進度及補助範圍之疑義,疾病管制署今(6)日表示,預防接種為傳染病預防最有效的方法之一,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目的係為使因預防接種而致死傷之民眾,經由專家的審議,進而獲得合理救濟。因此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的給付對象依法應為「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衛生福利部為提供合法適當的救濟,邀集相關領域專家組成「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檢視個案的完整病歷及檢查結果等資料,依據客觀的關聯性判斷標準,經公正的鑑定審議程序,方完成個案狀況與預防接種關聯性的審議並核定救濟金。
針對審議進度之質疑,疾管署說明由於110年國內開始施行大規模COVID-19疫苗接種作業,COVID-19疫苗相關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件大幅成長,超出審議小組及地方政府衛生局的執行量能,導致作業時間較長。惟為加速審議作業,衛生福利部已持續加邀醫學專家協助鑑定審議,並增加審議會議召開頻率,擴增每次會議的審議案件數,積極投入人力及經費辦理,112年每月平均審議案件數為235件,與109年每月平均審議案件數13件相比,案件審議數成長近18倍,參與審議之委員專家所付出心力難以衡量。
此外,有關救濟補助的範圍,審議小組認定個案受害情形與預防接種為「相關」者,可核予救濟金,而對於關聯性判定為「無法確定」者,亦可獲得救濟補償,已屬制度上的從寬處理,且審議小組審酌個案救濟金時,也會以疑似受害人有利之立場,從寬審定其救濟給付金額。目前核予COVID-19疫苗救濟給付及補助金額計新臺幣1億5,302萬5,000元,已超過過去30年(78年至109年)所有種類疫苗之救濟給付及補助總額(1億2,962萬5,000元)。
疾管署強調,為維護民眾權益,縱使申請案件量驟增,衛生單位仍須費時收集個案完整病歷資料,供審議小組須逐案檢視並參酌醫學實證等資料,按程序審慎完成鑑定審議。因應大量的COVID-19疫苗申請案件,審議小組的委員專家及疾管署已盡力加速相關作業,同時維持審議品質,以依循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設立之精神提供救濟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