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需由雇主同意接受結核病治療之規定,是基於防疫前提並兼顧雙方權益

有關民間團體針對「第二類外國人(移工)申請結核病都治計畫需獲雇主同意,但第一類外國人無此規範,已剝奪移工健康權益」提出陳情,疾病管制署今(5)日表示,依就業服務法,移工與雇主間之有效合法聘僱關係存續,為移工在臺居留從事工作之要件。由於結核病完治時間達6個月,因此治療過程需雇主配合及提供合適的環境與時間,以協助移工完成治療,避免移工因療程中斷使病況惡化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現行規範是基於防疫前提下,兼顧移工與雇主雙方權益。

另目前除從事短期補習班教師外之第一類外國人,仍須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進行健康檢查。無論第一類或第二類外國人,一旦確診肺結核,且未進行結核病都治,均適用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規定。

針對民間團體之陳情內容,疾管署將收集各方意見及資料後,邀集相關部會、專家學者與團體進行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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