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受理首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

【記者_許家源/雙北報導】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以被告高○峻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酒後駕車致人於死及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等罪,於民國1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因符合國民法官法中「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規定,為本院自國民法官法施行以來,第一件將由國民法官審理之案件。

本案起訴後,本院分案室業已分案為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案件,並以電腦抽籤方式決定承辦法官,抽籤結果由國民法官專庭中的刑二庭信股負責審理,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王福康法官、李辛茹法官、李岳法官,並由李岳法官擔任受命法官。承審的合議庭暫時不會接觸案件卷證,後續將於準備程序進行後,視被告答辯方向與案件繁複程度,若依國民法官法規定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本院將擇日進行選任程序選出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由合議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審理、評議、論罪及量刑。

另關於被告移審強制處分事宜,依國民法官法第44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避免承審法官於審理前過早接觸卷證,因而產生預斷或偏見,本院業已分案為112年度國審強處字第1號,並經電腦抽籤分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刑六庭忠股法官處理。案經法官訊問後,因認被告涉犯酒後駕車致人於死及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業已裁定被告准予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