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荷芳/台北報導】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第一中隊員警於111年11月7日8時30分許執行巡邏勤務時,在文山區木新路三段發現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高姓男子,外觀明顯酒容,遂對高男實施盤查,經酒精測試器檢測酒測值為0.26MG/L,逾法定標準值,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製單舉發外,並依刑法公共危險移送轄區文山第一分局偵辦。
立法院今(111)年4月中旬將電動自行車等正式列入監理機關納管範圍,並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高男於本(11)月7日8時30分騎乘微電車當代步工具返家,途中因其面帶酒容遭員警盤查,全程配合員警實施酒測,惟高男酒後騎乘微電車為警查獲,終究面對酒後駕車法律追訴刑責。
保安警察大隊呼籲「微型電動二輪車」是屬於以電力發動的「動力交通工具」,只要酒後騎乘微電車就可能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甚至觸犯刑法第185之3條刑責,千萬不要以為只是騎乘簡單輕便的代步工具就不會違反規定;再次提醒民眾,酒後切勿心存僥倖而駕車上路,萬一肇事致人傷亡終生後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