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炮三響! 酒駕男與詐團「買賣簿子」都遭逮

【記者洪銘駿/台中報導】

詐騙集團常在網路群組刊登小額資金借貸訊息,吸引急需用錢民眾的目光,誆稱借貸資金非常簡單!不需提供財力證明,只要「賣簿子」給他們即可,待民眾誤信「輕鬆貸」等話術後,詐騙集團就利用這些人頭帳戶詐騙更多的被害人!使得不識詐欺伎倆又急需用錢的民眾背負鉅額求償,並吃上刑事責任。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所長蔡明松、警員林正傑於偵辦一起公共危險案時,順勢破獲「賣簿子」的詐騙案,後續積極擴大偵辦後,順利擒獲二名詐團成員。

▲圖說:葉姓男子酒後騎車闖紅燈,遭員警依公共危險罪嫌逮捕                   (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圖說:葉姓男子酒後騎車闖紅燈,遭員警依公共危險罪嫌逮捕 (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112年7月27日下午,一名全身酒味、穿著灰色外套的葉姓男子酒後騎乘機車,行經雙十路與自由路口時闖紅燈遭員警攔查,經酒測後發現葉男酒測值超過法定標準值,當場遭員警依公共危險案逮捕,在林員檢視其隨身物品時,發現一個包裹內有葉男的提款卡及存摺,機警的員警察覺異常後,仔細詢問後得知是葉男因缺錢花用,在看到詐騙集團的「輕鬆貸」訊息後,與詐團期約以新臺幣1萬元對價販售存摺及金融卡,並相約在臺中火車站附近交付。繼中派出所長蔡明松獲悉相關情資後,積極率員前往該處埋伏,後續順利擒獲齊、林二嫌等詐團成員,一炮三響!全案訊後分別依洗錢防制法案、公共危險案將犯嫌移送法辦。

第一分局分局長吳燕山呼籲,民眾在遇到可疑的狀況時,可視情況撥打165防詐騙專線確認,勿任意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或轉帳至不明帳戶,避免悲劇的發生。針對人頭帳戶提供者,今年6月修正後新增公佈之洗錢防制法第 15-2 條,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或提供予他人使用,其中因「收受對價」而「賣簿子」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圖說:警方積極溯源偵辦,順利擒獲「買簿子」的兩名詐團成員 (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圖說:警方積極溯源偵辦,順利擒獲「買簿子」的兩名詐團成員 (圖/台中市政府提供)